L-1是跨国公司为了将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人才调派到美国关联公司工作而申请的短期非移民签证。按受益人类型不同,L分为-1A高层管理人员类别和L-1B具有专门知识人才类别。L-1签证允许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小孩来美生活、读书,其配偶(L2身份)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美国移民局(USCIS))《移民官审核手册》(AFM)第32.3(b)条对“3年中1年”规则的解释如下:
The alien must have been employed abroad by the foreign operation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Such one year of employment outside the U.S. must have been continuous.
该受益人在最近3年内已经为某一关联境外运营实体在美国境外工作了至少1年以上,并且在美国境外的1年工作经历必须是连续的。
Although authorized periods of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foreign employer are not interruptive of the prior year of employment, such periods may not be counted towards the qualifying year of employment abroad.
虽然受益人在美国境内经授权的短暂停留期间不视为对前述1年工作时间的中断,但是在美国境内停留时间不应算在满足美国境外1年工作时间之内。
移民局(USCIS)最新公布的L-1签证的政策备忘录,修订了上述法规,进一步明确L-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满足“3年中1年”规则的有关具体问题。
(1)连续1年的工作经历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外
1年连续的工作时间必须在境外进行。受益人为雇主境外持续经营的公司全职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如果受益人是在美国境内为雇主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即便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工资或者继续雇佣受益人,也不符合3年中1年境外工作时间要求。另外,受益人在境外连续1年的工作应当是管理性质、执行性质或具有专业知识的。
(2)短期赴美不会造成境外“连续1年”工作时间的中断
受益人在境外工作过程中,以B1或B2签证身份在美国境内进行短期的商务活动或旅游不会中断连续的一年境外工作经历。但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计算在连续1年要求的范围内。例如,雇主在2016年1年1日开始雇佣L-1受益人在其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受益人经雇主授权在当年赴美进行短暂访问,共计60天,那么在2017年1月1日受益人满足境外工作1年时间后,受益人还需要在境外积累60天的境外工作要求。
(3)“3年中1年”规则3年期的计算
a.一般3年的结束时间
如果雇主首次为受益人提交L-1申请。此时,考虑的是雇主为受益人提交L-1申请前的3年内,该受益人是否曾为雇主境外持续经营的公司连续全职工作1年。但对于L-1延期申请而言,则考虑的是该雇主为受益人的首次申请L-1前3年。
b.提前计算3年结束时间的情况
对于第一次申请L-1前,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为雇主工作”不会计入连续1年的境外工作经历,但却可以改变3年中1年的3年期计算方法。如果受益人用H-1B、E-2工作签证为雇主工作,那么3年的结束时间可以提前到受益人开始使用工作签证为雇主工作的时间。例如,受益人在美国工作,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受益人持H-1B工作签证为雇主工作,并且雇主于2018年1月2日为受益人申请了L-1非移民签证,相关的3年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
C.不能提前计算3年结束时间的情况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没有工作或为无关雇主工作的时间段,及受益人使用配偶工卡或者学生实践训练为该雇主工作的时间段,都不能用来提前计算3年的结束时间,即根据提交L-1申请的时间计算3年。
适用范围:本备忘录适用并将用于指导移民局所有官员在裁定L-1非移民签证类别的I-129申请表。
移民局(USCIS)此前并未就3年工作期条件提供具体的政策指导,以裁定L-1受益人是否符合连续全职1年的境外工作要求。该政策备忘录通过具体说明时间计算的方法,来改进指导移民局官员对L-1非移民签证审批,以确保它们始终适用于所有L-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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