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就美国到底有多少个移民类别?EB1A项目又属于什么类别?EB1类别为何称为杰出人才移民?与其他类别移民到底有何区别?这几个问题做了解答。
1分钟让你了解一个EB1A知识
申请EB1A的必知问答-02
移民局到底如何定义“杰出”?
要知道移民局是如何判定申请人是否“杰出”,首先就要看看移民局官方对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是如何审理的。
移民局经常会给出一些判例,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通过判例加上以往经验可以了解到移民官的“尺度”,
以下为移民局官网给出的最新判例,是一名花样游泳运动员申请EB1A被驳回的判例。
移民局判例截图
判例中审核结果的依据就是文中的这些词汇:
See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theAct)section203(b)(l)(A),8U.S.C.§1153(b)(l)(A).
那上面这些词汇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关键词1:U.S.C.(美国法典)
美国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Act)。
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1926年,美国人将建国二百多年以来国会制定的所有立法(除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外)加以整理编纂,按50个项目系
统地分类编排,命名为《美国法典》(UnitedStatesCode,简称USC)。1964年,编辑出版了修订版,以后每年出版增补卷。2006年,编辑出版了51卷。
关键词2:
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theAct)
(国家和移民法案)
移民局判例上提及的另一部法律就是《国家和移民法案》,是指由第101届美国国会议员提出,由美国1990年当任总统GeorgeH.W.Bush(老布什总统)签字通过的移民法案,也一直延用至今日。
这个法案最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就是,规定一年美国将颁发67.5万张绿卡,并且做了详细的分类,职业类移民有14万张绿卡份额,其中4万张绿卡给EB1第一优先,而1万张绿卡给投资移民,也就是常见的
EB5移民。此法案一直延用至今,没有被替代过。
如何界定“杰出”?
我们继续回到移民局的判例
判例原文截图
对于EB1A项目,移民官判断一个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的法律指导思想原则就是判例原文中的3个法律准则(上图),简单的总结就是:
1.申请人要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体育方面取得国家或者国际级别的成就,并且有很充足的证据可以体现其成就;
2.申请人要在美国继续其领域的发展;
3.申请人入美发展会实实在在造福美国的未来。
但法律准则仅是一个指导思想,只是用这三条很难让移民官去评分审核案件,这实在太宽泛了。
所以移民官需要一个量化的标准,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操作手册,于是各个行政部门又根据美国法典的内容,补充制定了联邦法律汇编,于1936正式出版,名字就是C.F.R(CodeofFederalRegulations)。
根据美国法典内容,C.F.R也有50个项目分类,同美国法典章节和内容一致,接近我们国内的司法解释,由各个行政司法职能部门在日常运作中依照办事的准则。
C.F.R的特色就是把美国法典的法条落实到看得到摸的着的水平,让执法机构可以进行实际操作和运用。
移民局判例截图
上述判例中,对于该花样游泳运动员申请被驳回的理由移民官就引用了C.F.R的两条针对杰出人才的条款:
1.Theterm"extraordinaryability"refersonlytothoseindividualsin"thatsmallpercentagewhohaverisentotheverytopofthefieldofendeavor."8C.F.R.§204.5(h)(2).
2.Theimplementingregulationat8C.F.R.§204.5(h)(3)setsforthamulti-partanalysis.
文中的"extraordinaryability"和"thatsmallpercentagewhohaverisentotheverytopofthefieldofendeavor."
要精确判断这两个看起来似乎是模棱两可的解释就需要通过法典中的8C.F.R.§204.5(h)去解释,也就是(C.F.R)中对杰出人才的法条,通过逐条分析,就可知道“杰出人才”到底如何符合“杰出”标准。
作者:美国王欣律师行,欢迎转载!